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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9-24 14:14 ]
作者单位: 乐陵市审计局
作者: 陈 波

框架协议采购作为政府采购方式改革的重要创新,有效提升了小额零星采购效率。但其“两阶段”特殊制度设计也延长了采购链条、增加了风险点,亟须审计予以精准监督。本文立足框架协议运行机理,从定义内涵、审计思路与重点等方面展开探析。

一、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概述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在第二阶段根据实际采购需求,从入围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的采购方式。该方式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频次高、单笔金额小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如办公用品、车辆维修、物业管理等。

其核心运行逻辑可概括为“两阶段、一协议”:第一阶段通过公开征集确定入围供应商并签订框架协议,明确有效期内的最高限价、采购标准、成交规则等;第二阶段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按协议约定方式(直接选定、二次竞价或顺序轮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

与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相比,框架协议采购具有鲜明特点:一是入围阶段的竞争性与授予阶段的灵活性并存;二是采购标准预先确定,减少逐次评审环节;三是入围供应商动态调整,通过定期考核保持竞争活力;四是采购周期较长,通常为一至两年,期间价格波动与供应商履约能力变化需持续关注。上述特点决定了其审计监督必须区别于其他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项目审计思路

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审计,应立足其制度特点和运行逻辑,坚持系统思维和风险导向,从程序合规、标准合理、竞争充分、履约真实四个维度构建审计框架。

具体而言,沿“协议订立—入围管理—成交授予—履约验收”业务链条,综合运用查阅征集文件与协议文本、调取评审原始记录、比对成交价格与市场价/历史价、核查验收单据与实物一致性、穿透企业信用信息等审计方法,重点揭示入围标准量身定做、成交过程暗箱操作、验收流于形式、供应商动态监管缺位等典型问题。审计中既关注程序合规性,更穿透表象核查实质合理性,实现从“查程序”向“查实质”的深度跃升。

三、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项目审计重点

(一)入围阶段:资质标准与评审规则的公平性审计。入围是第一道关口,其资质门槛与评审标准直接决定后续竞争质量。一是资质门槛是否存在排他性。审查征集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是否与项目实际需要匹配,警惕将特定金额业绩、特定地区服务经验、非强制性行业奖项作为资格条件。审计人员可通过横向对比同类项目征集文件,结合市场调研判断门槛公允性,识别“量身定做”嫌疑。二是评审标准是否具体量化。质量优先法需审查“技术方案”“售后服务”等主观评分项是否细化至可量化维度,是否存在“方案优秀得8-10分”等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的模糊表述;价格优先法需核实价格测算模型是否科学透明。三是入围结果是否符合淘汰比例要求。核实淘汰比例是否不低于20%且至少淘汰一家,是否存在人为压低淘汰率使特定供应商“精准入围”的情形。

(二)授予阶段:成交方式的程序公正性审计。第二阶段成交授予是关键环节,其公正性直接关系财政资金安全。一是直接选定方式的合规性审查。逐笔核实直接选定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在协议约定情形范围内,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将应通过竞价或择优确定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虚构紧急需求以适用直接选定、规避有效竞争的行为。二是二次竞价或择优的程序审查。检查采购人是否向所有入围供应商提供同等参与机会和完整采购需求;二次评审标准是否与第一阶段标准有效衔接;评审过程是否有完整书面记录,确保可追溯。三是成交价格的真实合理性审计。将成交价格与协议最高限价、同期市场价、历史采购价多维对比,关注同一供应商在不同批次成交价格是否异常波动,不同供应商报价离散度是否合理,警惕串通报价嫌疑。

(三)履约阶段:协议执行与验收的真实性审计。框架协议有效期较长,履约监督不可或缺。一是采购需求与协议标准一致性审查。将第二阶段采购需求与协议约定标准逐项比对,审计是否存在超范围采购、降低技术参数或变更服务等级等实质性变更。二是验收环节真实性审查。针对多频次、小额化特点,抽查验收单据,核验是否有实际使用人签字确认,验收内容是否与需求及合同条款相符。对货物类采购选取批次进行实物盘点或视频核实;对服务类采购调取服务记录、考勤表等佐证材料,防范虚假验收、以次充好、服务“缩水”等风险。

(四)供应商管理:履约能力动态跟踪审计。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可能变化,需实施穿透式核查。一是资质有效性实时核验。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等官方渠道,核查入围供应商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工程类框架协议,重点检查项目经理等关键人员是否与响应文件一致,是否存在证书挂靠情形。二是履约评价与退出机制运行审查。检查采购人是否建立有效的供应商履约评价和动态退出机制,对履约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入围供应商,是否按规定取消其资格。同时关注是否存在应退未退,或违规允许已清退供应商继续参与第二阶段采购的情形。此外,对报价呈等差数列、技术方案高度雷同等疑似围标串标情况,运用统计学方法分析报价离散度,通过股权穿透识别关联关系,实施重点核查。

四、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项目审计总结

框架协议采购在提升小额零星采购效率的同时,也因链条延长而增加了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应深刻把握其运行机理,将视野从单一项目延伸至协议全周期,构建涵盖入围公平性、授予公正性、履约真实性和管理动态性的系统监督体系。实践中,要善于运用数据比对,穿透核查等现代审计技术,于程序合规中见实质,于常态管理中见异常,于价格波动中见风险,切实发挥审计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中的监督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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