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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 11- 29 08: 46 ]
作者单位: 德州市乐陵市审计局
作者: 郑燃燃

我国污水处理费的相关法规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 号)等,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笔者在基层预算执行审计项目中对污水处理费这一非税收入进行重点关注并延伸,审计发现基层污水处理费征收存在污水处理费缴库不及时,主管部门对排污企业名单底数不清等问题,污水处理费的规范征收不仅有助于为财政收入“开源”,污水处理更是影响千家万户生活用水环境,是关乎人民群众的“大事”。

一、基层污水处理费征收困境

(一)污水处理费缴库不足额、不及时。基层污水处理的征收是由公共供水公司代征,居民或者非居民承担水价中包含费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由公共供水公司分别核算,并将污水处理费通过住建部门缴纳入库,代征企业上缴污水处理费金额由其自主申报,主管部门若未对实际售水数据和代征详细情况进行审核比对,代征企业会存在未按实际征收金额上缴的情况,存在代征企业滞留、漏缴、延缓污水处理费的缴纳入库等问题,从而造成非税收入缴库不足额、不及时。

(二)主管部门对排污企业底数不清。在基层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中,主管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至关重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监管,其应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管网线路、管网接口进行有效监管,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但由于污水排放许可审批职能与主管部门职能的分离,且与环保、运营企业等相关部门之间共享信息不顺畅,造成作为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无法掌握完备的排入污水管网企业名单,主管部门无法实现向污水管网排放企业的全覆盖监管。

(三)建设项目监管出现盲区。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对于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按照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企业应安装取用、排水等设备进行计量,实际对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实践中,存在计量设备随意拆卸造成计量数据不真实的问题;无文件依据对建设项目具体定额进行明确,造成主管部门对于建设项目企业定额征收标准不统一,有高有低,有征有不征的情况存在;主管部门缺乏监管力度,过分参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问题。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困境原因探析

(一)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缺乏主动性。作为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如若监管职责形同虚设,无法对监管事项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很难发挥主观能动性,更无法履行好部门职责,无法有效对接环保、水利、代征企业、运营企业等部门,做好常态化监管和随机性检查相结合。污水管理费的征收虽委托给代征企业,但未不意味着主管部门职责可以高高挂起,对于代征企业以及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监管同样不应在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

(二)部门之间缺乏数据共享机制。基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并未实现有效的数据共享,代征企业的售水数据、代征详细数据未实现与其他部门数据进行分析比对,主管部门缺乏对纳入污水管网用户名单等数据进行摸底清查,也未能及时与水利、环保部门做好信息数据共享,部门之间“各扫门前雪”这种状态无法打破。作为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无法提供出纳入污水管网的企业用户名单,可见其日常监管如何不流于形式。

(三)征收标准内容缺乏文件规定。对于基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例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建设项目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但地方征收并未对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进行明确规定,造成同一地区建设项目的征收标准不统一,且施工规模具体内容主管部门并未对此进行明确,造成有的完全参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退水数据,有的直接放弃对建设项目的污水处理费征收,这对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科学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强化征收管理路径探索

(一)强化部门监督职责,压实责任。主管部门切实强化自身职责,全面履行污水处理费的监管责任,对于代征企业的滞留、挪用等问题严肃问责,树立财经纪律的权威,确保非税征收的及时足额,财政收入“颗粒入仓”。

(二)常态化共享数据协作机制。财政部门应组织污水处理相关部门进行常态化数据信息共享协作,强化住建、审批、环保、水利等部门间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以及污水处理、污水排放等全过程形成链条式的监督网络。通过常态化的数据分析,共享数据协作成果,提升监督质效。

(三)明确文件依据。作为污水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应主动对接上级以及其他县市区在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先进做法,给地方政府制定征收文件提供有效参照,对于排入污水管网的建设项目如何征收,征收标准,征收内容,是否可以完全参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这些工作都需要主管部门发挥主观能动性,组织专业力量进行科学论证和研究,有效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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